社会逐渐趋向文明,平民百姓也愈来愈知法、懂法,用法律来保护自己。但在老百姓的传统观念里,一谈法律,更容易联系到暴力、联系到打打杀杀、联系到的是惩罚。法,似乎跟普通忠厚的民众也没有太大的关系。
古代折磨人的刑具很多,以前在法理课上,老师介绍了一种叫檀木刑的惩罚办法,略知其程序的,必然会对刑法的“罚”,“肃然起敬”。对犯了法的人,用木棒从肛门穿过五脏六腑,从口腔出来,还不能直接让人死,过了好些天等木棒跟肌体相连了,再转动木棒,再在木棒上浇上肉汁等营养汤,给身体补充营养,慢慢将人折磨至死,约要十五天的时间。这么残忍的惩罚,据说我们古代也曾使用过。听得同学们又啧舌又皱眉。
法律家们赞美或指责法律的时候,使用最频繁的词语是“正义的”、“非正义的”,正义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目标。欧洲的正义女神像是以一个身穿白袍,戴金冠,左手提一秤,右手举一剑的形象出现。为何要蒙上眼睛,因为司法纯靠理性,不是靠人的感官印象。法本无言,是执法者才使法律有了生命力,执法者是正义、人的尊严、公共利益的维护者。在经年累月的执法中,也有少数警察对“小恶”的感触逐渐“钝化”,自身的权力“优越感”开始膨胀。加之社会深刻转型,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欠缺,各类“擦边球”、“灰色地带”不时出现,警察的思想与价值观同样遭遇冲击。轻则工作态度不佳,令群众不满反感;重则滥用执法权,导致“冤假错案”;少数极端的执法犯法,甚至充当“黑势力”保护伞,不仅给监察制约带来相当难度,更是对法律与人民的公然挑战!不仅是在台州,全国各地的警察队伍素质也是参差不齐。因为社会治安问题,因为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,因为“罚款比赛”问题,因为“人情重于法”等问题,民众对于执法现状还是有意见的。
从公民的角度来说,我们的公民遇到麻烦的时候,不是去找法律条文,首先是去找电话号码,去找存折,看看还有多少钱可以用。这些也都滋长了“无法”现象的蔓延。
真正意义上的懂法、用法,却是少之又少。法律离大众还是有点高,有些远。我们的民众,还是运用着习惯的思维,最好的办法避开远远的,即使是懂点法律的知识人,也喜欢用息事宁人的办法去处理麻烦事,用阿Q的精神胜利法来说服自己少找麻烦。为什么会是这种现象?不谈法制的建设问题,单就人为的因素来说。其一,人治的现象还是太普遍,当政者的恣意妄为,主观随意,使百姓望而却步;其二,法律对普通百姓来说还是奢侈品,用法律维护权益的成本比较高,法律也没有普及到百姓可以要用就用的地步;还有一方面,传统的儒家思想在我们中国确实是深得人心,怕麻烦,“和为贵”,传统的行为方式束缚了人们的思维,使整个社会用法律来维护权益的氛围难以形成。
我们期望,随着执政方式的改变,法治建设的完善,法律能真正起到保障人们权益,保障人的尊严的作用;我们也期望,在处理普通的民事案件的案件中,不再听到“不然,再关你24小时”之类的话。执法者和市民社会应该共同走向成熟,其实,与普通百姓相关最密切的还是一般的民事纠纷,执法者形象的美丑,也在于此。真正的“人民卫士”,应该从以人为本的思想出发,以事实为依据,以理服人,公平公正,无愧于神圣使命,无愧于头顶上庄严的国徽。这样的执法者,才会接受人民群众久久的敬意与深深的感谢。